合议庭:
根据中国法律,我接受被告人付志彬(又名傅志彬)家属的委托并经付志彬本人同意,担任付志彬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付志彬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现出庭行使辩护权。在此,特别申明,辩护人只对付志彬案件所涉的案情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评价与讨论,不作政治上的评价与讨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站在中性的立场上,排除一切干扰,严格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基本观点:辩护人完全不能认同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对〈洗脑的历史〉作者付志彬立案侦查的函》中,所持的立场和观点。辩护人认为,所谓“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其实追究的就是政治罪,是典型的文字狱、思想犯,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次大倒退。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取消该罪的重要原因就是“反革命罪”是一个政治概念,这个罪名用在刑法上并不科学。取消“反革命罪”,也就是从刑法上取消了因不同政治观点入罪的可能,这是中国刑法典上的一大亮点。本例即便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㈣项之规定、按“非法经营”入罪科刑,也存在侦查程严重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结论:被告人付志彬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