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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吴淦(超级低价屠夫)的一审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津02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 吴淦,男,汉族,xxxx出生于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xxxxx 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葛永喜,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 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6〕 10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年 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 定,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 年8月7日至8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14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宫宁、代理检察员盛国文、曹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葛永喜、燕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吴淦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逐渐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想。2010年以来,吴淦长期利用互联网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在互联网上发表“杀猪宝典”“喝茶宝典”“被拆迁征地户维权宝典”等文章,攻击国家政权机关;接受境外媒 体采访、在互联网上发布音频讲座,宣扬“推墙”思想,攻击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2014年10月,吴淦加入周世锋(利用 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已判刑)为主任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与周世锋、翟岩民(长期非法组织访民闹访滋事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已判刑)、李和平(利用境外某非政府组织资金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等人相互勾连,进一步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专门炒作热点案件、事件,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诬告陷害案件。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淦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煽动他人到法院聚集滋事,对抗国家司法机关。庭审当曰,吴淦伙同他人在法院门前采用拉挂横幅、呼喊口号、现场录像上传互联网等方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抹黑司法机关形象,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2.2012年4月,被告人吴淦介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一起拆迁补偿纠纷。同年4月至8月间,吴淦先后组织多人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前拉横幅、搭帐篷,并在拆迁房屋处张贴标语,在互联网上对晋安区区长进行侮辱、谩骂,严重损害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政府。

3.2012年9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吴淦到福清市公安局门前举牌滋事,并在互联网上多次对公安局长及办案民警肆意侮辱、 谩骂,污蔑该局因公粞牲的烈士系“黑社会保护伞”,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形象,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国家政权 机关的仇视。

 4.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被告人吴淦伙同他人组织“建三江公民声援营救团”,在互联网上发表《为公民声援营救募款倡议书》,并担任募款联系人及监督审核人,鼓动他人到建三江非法聚集滋事。随后,部分律师、访民在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及七星拘留所门前非法聚集、静坐示威、呼喊口号、拉挂横幅、 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诋毁、攻击国家政权机关。吴淦继续在互联网上公布民警个人信息、号召网络“人肉搜索”、发布“通缉悬赏令”,并对公安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煽动对抗国家政权, 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5.2014年5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淦伙同李和平等人一同到怀化市麻阳县预谋炒作该案。同年5月20日至21日,吴淦先后在麻阳县委县政府门前举牌,到怀化市人民检察 院递交控告信,污蔑、诽谤麻阳县委书记,后在互联网上持续 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满。

6.2014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被告人吴淦伙同翟岩民等人策划对该案件进行炒作,并在互联网上多次发布募款倡议组织“声援”。同年7月,部分律师、访民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门前非法聚集、 绝食静坐、拉挂横幅、呼喊口号,无理要求释放在押人员,并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诋毁、攻击国家政权机关。期间,吴淦在互联网上发布“嘉奖令” “通缉令”,并在看守所门前借助表演“行为艺术”,对公安局长进行侮辱、诋毁,鼓动不明真相的 一些人仇视国家政权机关,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7.2014年9月,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就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召开听证会。被告人吴淦在互联网上鼓动他人前往听证会现场非法聚集,并在现场手持诋毁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标语,谩骂执勤民警,伙同他人呼喊口号、堵门滋事,致使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在得知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吴淦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配有侮辱公安民警图片的微博继续恶意炒作,诋毁、攻击国家政权机关。

8.2014年12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该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人吴淦受周世锋指使,与谢远东(另案处理)一同前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炒作该案。2015年1月7日至12日,吴淦通过在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等地,张贴大字报,驾驶贴有大字报的车辆在法院内外滋事等方式,攻击司法机关,抹黑司法制度,并通过互联网恶意炒作,企图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9.2013年12月3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 导致两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2014年1月,被告人吴淦在北 京参加“苏州城镇化与拆迁研讨会”,针对该案发表诋毁、攻击我国国家制度的言论,煽动仇视社会主义制度。2015年1月至 2月,吴淦得知该案及关联案件即将开庭,在互联网上积极组织 募款,恶意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到苏州市非法聚集滋事,对抗政府。

10.2015年3月,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北 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案件审理期间, 被告人吴淦受周世锋指使,编造“保定市委政法委领导为搞形象工程整出冤案”等谣言,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不满。

11.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一袭警人员被执勤民警当场击毙。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吴淦在互联网上发表大量歪曲事实真相的微博,捏造袭警人员系访民,民警开枪系截访的谣言,煽动他人到庆安县非法聚集炒作。后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庆安事件调查报告”的方式散布虚假言论,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抗归家政权机关。

12.2015年5月,江西省髙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同年5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吴淦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后在法院门前对该院院长高声辱骂并摆设“灵堂“,抹黑 司法机关形象,诋毁、攻击国家司法制度。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吴淦被抓获归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翟岩民、谢远东等的证言,搜查、 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吴淦的供述等证据,认为吴淦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淦承认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其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吴淦在北京羁押期间遭受刑讯逼供、疲劳讯问;部分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关押地点与实际关押地点不符;部分讯问人员 没有侦查权限,参与制作的讯问笔录没有效力,故申请排除吴淦自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1月8日的所有供述。

2.在案所有电子数据的提取主体并非本案侦查机关,也没有侦查机关委托提取电子数据的手续,提取过程没有记录,电子数据收集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公诉机关出示的网络上的部分文章和音频并非吴淦发布的原始内容,且不能确认是吴淦本人发布;在案大部分证人与吴淦有利害关系,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均系主观臆断,故不具有证明力;证人翟岩民、周世锋等人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相应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在案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淦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吴淦参与 十二起案事件均事出有因,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均是事实,且在吴淦参与的具体案事件中,部分参与者或者未被刑事处罚、 或者被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对吴淦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吴淦在网络上发表“三大宝典”等言论和实施围观、炒作等行为均是公民行使宪法賦予的正当权利,既未针对国家政权,也未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的结果,故吴淦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淦因对国家现行政治制度不满,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其后,吴淦长期利用信息网络散布大量言论, 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宣扬用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推墙”思想;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少数律师和其他人员,以“维权”、表演 “行为艺术”等为幌子,采取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起哄闹事, 在信息网络上辱骂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炒作多起热点 案事件,抹黑国家机关,攻击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实施了一 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事实如下:

一、利用信息网络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010年以来,被告人吴淦利用推特、微博、微信等网络社 交工具,持续发布大量帖文和讲座音频,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 主义制度。期间,吴淦撰写“三大宝典”等文章,并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污蔑国家政治制度,宣扬用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推 墙”思想,煽动对抗国家政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吴淦寻 衅滋事”案的调证函复》《关于“吴淦诽谤”案的说明函复》、 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明:公安机关自该公司调取昵称为“杀猪的家伙”(UID: 2782156390 )、“快乐爱阳光公益”(UID: 2345898410 )、 “超级低俗 tufu-eoE”(UID: 3525846081)、“超级低俗屠 fu” (UID: 3735687154 )等与吴淦相关的新浪微博账号注册

2.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电检〔2015〕10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经对与吴淦相关的新浪微博数据进行检查,发现自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发布的多条贴文,其中,昵称为“超级低俗tufu_eoE“的账号发布帖文的部分内容为:”……每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推墙……“”在面对极权的时候,我们唯一能做的就市推墙和批评……“

3.夏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夏公思(莲前)调证字〔2015〕 0202号调取证据通知书、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微博注册资料、微博发文内容等证明:公安机关自该公司调取shoujil354373175 (昵称:屠博导)、sunshinengo(昵 称:屠夫爱杀猪)等与吴淦相关的腾讯微博账号注册信息及发布的多条帖文,其中,昵称为“屠夫爱杀猪”的账号发布帖文的部分内容为:“政治立场,推墙态度必须清晰,有些看似是同道,其实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所以我最反感乱喊团结。”

4.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公思(莲前)调证字〔2015〕0001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吴淦微信朋友圈数据及微博号2302974886所有微博的内容和评论。

5.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电检〔2015〕1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经对吴淦微信朋友圈数据进行检查,在账号为wxid_ jah3jvte134u12(昵称“超级低俗屠夫现用”) 的微信朋友圈中,发现多条贴文,其中部分内容为:“推墙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我们不但要以快乐、健康的心态和它们折腾,还有把自己身体养好,要比它们长寿,必须要等到亲手埋葬它们那天…”

6.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 3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 (@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发现自2011年 10月至2014年10月发布的多条帖文,其中部分内容为:“这 个政权全世界都不喜欢,在这种政权下,能有好素质吗?”

经吴淦确认,上述内容系其发布于互联网。

7.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4〕 4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勘验检查,在境外某电台网站找到题 为“中国大陆官方和民间对香港[占中]的回应”节目,网页刊 明该节目播出时间:2014-10-09 00: 35: 00,内容为访大陆网络 活跃人士 [屠夫吴淦],其中部分音频内容为宣称“只要大陆集 权一天在,他给世界不会带来和平和文明,只会带来野蛮、污染跟灾难”。

上述音频的文字整理材料经吴淦确认,系其接受采访时所讲内容。

8.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公思(莲前)调证字〔2015〕 00018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荔支FM发现一剑 私人客厅讲座“中国人权和社会问题现状”音频的电子数据检查说明》证明:自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在2015年4月13日由sissi青菜发布的发现一剑私人客厅讲座“中国人权和社会问题现状一(主讲:屠夫,主持:三脚猫)”的音频数及收听、转发、评论等情况。该音频部分内容为:“所有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的问题、政治制度的问题……所以说任何善意的建议,或者有益于他们延长寿命的我们都不去做,而是要鼓励他更烂,挖墙、掺沙、掺水,一个船快沉了,你给他再凿几 下……在做公民运动,在做推墙的时候没钱是万万不能的…… 所以我每次做案子都是先募,有钱了就可以做。”

上述音频的文字整理材料经吴淦确认,系其所做的讲座内容。

9.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5〕389号检验报 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出具的《iPhone 4上提取到吴淦在微信群“民主红包大业”发布讲座音频的电子数据检查说明》证 明:在吴淦iPhone 4手机上发现微信号wxid_minhchrrq5qz22 (屠 第六个号)于2015年4月14日用播放音频的方式在微信群“773207982@chatroom-民主红包大业”里开展讲座,部分内容为:“大家如果有推墙的意识可以用互联网去传播真相,结交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

10.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 2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勘验检查发现,吴淦多次使用其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发布有关“宝典”内容的文章和信息,并向社交平台google+上传“宝典”资料,其制作的“宝典”被境外媒体、网站、网民博客转载或报导。

其中,吴淦在其推特账号发布的部分内容为:“屠夫三宝典: 1:访民杀猪宝典。2:喝茶宝典。 3:抗违法拆迁征地宝典。都已推出。过阵子没事再好好写个非正常国家公民折腾宝典,普及如何战胜恐惧,如何和流氓折腾,如何增加它们成本,如何携手一起让魔鬼死去!”

吴淦向社交平台google上传《超级低俗屠夫(吴淦)宝典 之一:访民杀猪宝典》,该“宝典”的部分内容为:“在我们国家,司法不公,政法委、纪检一手遮天……信访制度是国家用来骗人民和制衡地方政府的一种工具……司法不公的根源在于这制度,这种制度不改,法律都是摆设……在这种制度下,你千万不要相信法律,好人在这种恶制度下也会变坏……建议采取最原始的方式来诉求……针对具体人才是最有效的方式;网上网下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诉求,各种行为艺术、恶搞、举报、 控告等……”

吴淦向社交平台google+上传《超级低俗屠夫(吴淦)宝典 之二:喝茶宝典》,该“宝典”的部分内容为:“在没有民主自 由的国度,喝茶是想成为一个真正公民的必经之路,喝茶通常指因为你的言论或你的公民行动被警察、国安约谈......每个人都不怕喝茶了,都把喝茶当成一种荣光,这社会就进步了 。”

atAspirin刊载《超级低俗屠夫<杀猪宝典>》,该“宝典” 的部分内容为:“中国法律是为流氓和权贵服务的;个人诉求的时候……最好是针对部门负责人……方式很多,比如网络揭发, 揭他伤疤,挖他身边、家属等丑事和细数他在位时罪状,把他 上几任的恶行全往他身上贴。”

“ 往事并不如烟”转载《被拆迁征地户维权宝典》,该“宝 典”的部分内容为:“目前在没有法治的国度,这种手册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政府是保护强者施暴,不会保护被拆迁征地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法律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如同摆设和狗屎,公检法基本形同虛设。“

经吴淦确认,上述内容系其编写并发布于互联网。

11.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5〕389号 检验报告证明:在吴淦iPhone 4手机中发现微信账号wxid_minhchrrq5qz22 (屠夫第六个号)在群聊及朋友圈发布与 “宝典”有关的信息,鼓动他人使用“宝典”中的方法进行“推墙”。

12.被告人吴淦的供述:其认为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其理想的状态是通过对一系列案事件的介入发声,唤醒“公民”成为将来“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使这样的人群不断壮大,从而进一步以“街头申诉”的方式倒逼现在的政府“和平转型”。现在积极关注案事件的“律师圈”“访 民圈” “民运圈”“网民圈”都抱有这样的共识,因此才能在某一个事件发生后,各个圈子团结起来介入这些事件,这也是倒逼的一种体现。其推特网名“超级低俗屠夫”,账号:Stufuwugan; 新浪网名“快乐爱阳光公益”;G+账号“吴淦(屠夫)”;微信账号包括“cjdstf”等;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账号分别是“超级 低俗屠夫”“光头杀猪佬” “爱杀猪的家伙”等。大概在2011年上半年,其编写“杀猪宝典”,分为“维权杀猪宝典”和“访民 杀猪宝典”两部分。2012年,其把与警察打交道的经验写成“喝 茶宝典拆迁宝典”是在此之后写的。其反对现有体制,从没有试图隐瞒自己的思想。

二、炒作范燕琼等人诽谤案件

2010年4月,范燕琼等人因在互联网上诽谤他人,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尾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淦在其推特账号持续发布诬蔑福州司法系统涉黑等内容的帖文,抹黑司法机关并煽动他人前往马尾法院聚集滋事。同年4月16日,该案开庭审理,吴淦伙同多人在马尾法院门前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并将现场情况上传互联网进行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司法体制的不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宝用(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民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其参加了两次有关范燕琼等人诽谤案庭审现场秩序的维护。4月份,来了一百多人,场面比前一次更大。很多人胸前挂着“三网民”头像的牌子,身上绑着黄丝带,高举横幅、喊口号。其中有一个光头、体型较胖的人在现场很活跃,带头喊口号,不断拍照录像,还不时取出电脑操作。经其辨认,该人为吴淦。

上述证言有马尾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民警陈其兴和保安郑智勇、邱希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证人孙静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范燕琼等人诽谤案开庭当天,其在现场,看到马尾法院门口聚集了好多人,有几个组织者在现场带头喊口号、拉横幅、唱歌。经其辨认,其中 一个组织者为吴淦。

上述证言有在现场的刘卫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3.证人吴瑞峰的证言证明:其是范燕琼等人诽谤案的主审法官,在2010年4月16日的庭审过程中,能很清晰地听到法院外有聚集人员喊口号。开庭后不久,其收到一张吴淦写的诋毁马尾法院形象的“奖状”。

上述证言有在案书证“奖状”予以佐证。

4.马尾法院提供的该院开庭公告、(2009)马刑初字第154 号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排谤案开庭时间及三人被判刑情况。

5.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关于“6.27”案件庭审处置工作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4月16日8时30分,八十 多人聚集在马尾法院门口、声称要对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进行“声援主要组织者有吴淦他们的行为引发马尾法院外围二百余名群众围观,秩序混乱,影响较大。

6.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4〕 3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勘验检查,发现吴淦等人在马尾法院滋事的7个视频。

7.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 1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勘验检查,从中提取到吴淦自2010年2月初发布的鼓动他人前往福州炒作范燕琼等人诽谤案,以及诬蔑福州司法系统涉黑等内容的推文及链接。

8.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0年2月,其开始介入范燕琼等人诽谤案,并到福州声援。4月16日,该案开庭,其与到场人 员用喊口号、拉横幅等方式进行声援,还对现场情况进行网络直播。现场有人在手臂上缠黄丝带,播放哀乐,以此讽刺当地司法机关。
三、炒作福州市晋安区拆迁补偿事件

2012年4月,被告人吴淦介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一起拆迁补偿事件。同年4月至9月间,吴淦在待拆迁房屋处张贴横幅,借表演“行为艺术”侮辱时任晋安区区长郑某某,后又组织人员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前拉横幅、搭帐篷。同时, 吴淦将上述表演“行为艺术”的照片上传至互联网,并发布帖文,抹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抗国家政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何曦(晋安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8月26日,网名为“杀猪的家伙”的人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四张图片,其中有三张图片均将晋安区区长郑某某的头像贴在一个女性塑料裸体模特的头上,该模特的身上写有 侮辱性文字,有两名男子分别在模特旁边拍照,其中一名男子是该微博博主(吴淦),该三张图片中的民房墙体上贴有写着“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福州观察点(超级低俗屠夫工作室)”内容的纸张。还有一张图片上有两名男子拉着一条横幅,上面写着“强烈抗议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漠视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和违法流氓施工企业狼狈为奸”等字样。其到派出所报 案。

上述证言有郑某某的证言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2.证人陈明宏(晋安区王庄街遒紫阳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 的证言证明:晋安区有一户人家为取得更多的征收补偿,做“钉子户”很长时间。吴淦在这家外面设立“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点”, 在大门前摆了一个塑料裸体女模特,将晋安区区长的头像贴在 模特头上进行拍照,还组织这家人在福州市建委门口搭帐篷、 静坐。吴淦等人的行为引来很多群众围观。

上述证言有时任晋安区王庄街道紫阳经济合作社书记李榕俤的证言予以佐证。

3.证人曾勇(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4月份开始对晋安区冠城大通及周边地块进行征收工作。吴淦把晋安区区长头像贴在塑料裸体模特 头上进行侮辱,还组织征收范围内的一家人和一些网民在福州市建委门口静坐,并拍照后发布到互联网上。

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福州市房地产管理 局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关于我市房屋征迁逾期未安置情况的汇报》证明:2010年4月15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对冠城大通有限公司及周边地块范围的房屋实施拆迁, 拆迀期限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后拆迁逾期。

5.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 明:2012年4月,吴淦在待拆房子现场设立“公民财产权保护 福州观察点”,表演各种“行为艺术”,包括“与女区长裸模合 影”“建委搭帐篷' 上述行为使区政府的形象受到影响。

6.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电检〔2015〕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经对与吴淦相关的新浪微博数据进 行检查,在昵称为“杀猪的家伙”(UID: 2782156390 )微博账号中搜索到与晋安区拆迀补偿事件相关的历史微博13条,其中, 2012年9月6日发布的部分内容为:“帐篷、灵位、游街道具(到时候会用车顶拉着女区长在福州街上四处展览,让大家看看晋安区它们如何不但不为民服务,还耍流氓侵害百姓)……”

经吴淦确认,上述内容系其发布于互联网。

7.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 1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勘验检查,从中提取到吴淦发布的包含侮辱时任晋安区区长以及宣称“政府漠视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和流氓狼狈为奸”等内容的推文及链接,并附有吴淦表演“行为艺术”的照片。

经吴淦确认,相关内容系其编写并发布于互联网。

8.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2年,其采取以下方式帮助晋安区一拆迁户“维权”:到市建委门口搭帐篷,张贴宣传标语;把晋安区区长头像固定在塑料裸体模特的头部,配上标语,并与之合影,将这些照片上传到推特、微博、微信。在表演上述“行为艺术”之前,其找人写了一张内容为“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 福州观察点”的大海报,亲自张贴在待拆迁房子外墙上。

四、炒作徐孝顺职务侵占案件

2012年9月,徐孝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吴淦到福清市公安局门前举牌滋事。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吴淦在其推特及新浪微博账号连续发帖对时任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某某侮辱、 谩骂,诬蔑因公牺牲的革命烈士林万霖系“黑社会保护伞”,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仇视国家政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福清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徐孝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福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证人薛爱忠(时任福清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的证言证明:徐孝顺被刑事拘留期间,吴淦到福清市公安局门口举牌吵闹,要求释放徐孝顺,称经办民警收黑钱。后吴淦又在网上辱骂、恐吁局长林某某。2013年4月间,吴淦在网上说福清市公安局民警、二级英模林万霖烈士是黑帮成员, 抹黑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担任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吴淦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帖文,对其侮辱、谩骂,还称林万霖烈士是“黑社会保护伞“。

上述证言有福清市公安局民警佘彬、林艳的证言予以佐证。

4.证人吴炜(福清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证明:徐孝顺涉 嫌职务侵占案是其经办。2013年3月份,同事打电话说吴淦在公安局门口举牌,纸牌上写着侮辱其的文字。

上述证言有福清市公安局民警魏慧的证言予以佐证。

5.证人黄剑榕(福清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证明:其以前和林万霖是同事。林万霖是在侦查一起案件时遭到歹徒枪杀而 英勇牺牲的,后被公安部追认为二级英模。

6.福清市公安局提供的《关于追认林万霖同志为革命烈士 的报告》、福清市民政局《关于追认林万霖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调 查报告》、公安部《关于追授林万霖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命令》等证明: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林万霖同志在侦 查一起入室抢劫特大案件时,遭到持枪歹徒袭击,壮烈牺牲。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林万霖革命烈士称号。公安部追授林万霖 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7.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 1号远程勘验笔录、厦公(网)电检〔2015〕6号电子数据检査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以及与吴淦相关的昵称为“快乐爱阳光公益” (UID:2345898410)新浪微博账号的历史微博数据进行勘验、 检查,从中提取到吴淦发布的侮辱、谩骂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某某和诬蔑林万霖烈士是“黑社会保护伞”等内容的推文、链接、历史微博。

经吴淦确认,相关内容系其发布于互联网。

8.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其因对经办徐孝顺案件的民警不满,就在微博、推特上发布了一些对公安局长进行辱骂、侮辱性质的言论。其与林万霖不认识,在微博和推特上说过林万霖是假英模、黑社会成员、黑社会保护。

五、炒作唐吉田等人行政拘留案件

2014年3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以下简称建三江公安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唐吉田等人依法行政拘留,部分人员借机到建三江等地聚集滋事。被告人吴淦获悉后,利用信息网络持续进行炒作,鼓动为现场滋事人员募款,煽动他人前往现场聚集,并发布含有侮辱内容的“通缉悬赏令”,诋毁、贬损人民警察形象,抹黑国家机关,煽动与国家政权对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建三江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22日,唐吉田等人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2014年3月30日,翟岩民等人为“声援”唐吉田等人,煽动、策划他人在七 星拘留所门前非法集会,被建三江公安局行政拘留。

2.证人翟岩民的证言证明:其在微信群里看到唐吉田等四律师在建三江被抓的帖子,便带人到建三江声援。2014年3月 24日,其与向莉等带十多人去建三江公安局,七星拘留所举牌。3月25日,其与王徤等人到七星拘留所,与律师一同打横幅、 示威。吴淦在各个群内发布声援建三江律师和募捐的帖子,鼓动“公民”参加声援活动,声援的费用是吴淦发起募集的。律师、“公民”、访民利用微信作为平台联系在一起,有共同的“推 墙”思想,每次事件都是律师先挑起事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公民”、访民跟进,继续炒作、发酵事件,这是一个固定的炒作模式,目的是想推翻现有法制体系,推翻共产党领导,实现 “颜色革命”“和平转型”。

3.证人刘四新的证言证明:唐吉田等人被拘留后,有人专门建了微信群,还组织了 “声援团”,提出给去声援、造势的律师、访民募捐经费,捐款的发起人里有吴淦。

4.证人于文波(建三江公安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4年 3月22日,建三江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唐吉田等人行政拘留。此后,大量“维权人士”在七星拘留所门口聚集、呼喊口号。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其手机、办公电话和家庭固定电话接到大量骚扰电话,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建三江公安局局长等也都受到了骚扰。

5.证人刘某某(时任建三江公安局局长)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明:2014年3月,建三江公安局依法拘留了 一批“维权律师'吴淦制作带有其头像的“通缉悬赏令”在网上发布,并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公布其电话号码,煽动网民打电话、发短信对其进行骚扰,通过网上发帖对其本人辱骂、攻击、恐吓。 吴淦的蓄意煽动炒作,造成全国各地“维权人士”到建三江非法聚集示威,严重扰乱了建三江辖区的社会秩序。给省、垦区、 建三江管理局各级党委、政法系统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6.证人刘长河(时任建三江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明:吴淦自2014年3月22日开始持续通过腾讯微博、手机短信等发布对其本人辱骂、人身攻击、恐吓的帖文,并在网上征集其家庭住址、家庭情况、孩子就读的学校等信息,公布其电话,鼓动网民用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吴淦的行为不仅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也使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遭到质疑。

7.证人韩奎(时任建三江公安局七星拘留所所长)的证言证明:七星拘留所收押唐吉田等人后,拘留所门前发生了非法 聚集示威事件。七星拘留所的电话以及工作人员的手机被不断骚扰,大体内容是要求释放被收押人员,还有部分电话是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威胁。

上述证言有七星拘留所民警房玉献的证言予以佐证。

8.建三江公安局出具的“3 • 20”事件的简要情况、“3•20” 事件对七星拘留所已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证明: 2014年3月20曰,唐吉田等人到建三江聚集,进行滋扰活动。3月22曰,建三江公安局对上述人员依法行政拘留。此后,陆续有11个省市人员到建三江聚集。部分人员到七星拘留所门前聚集,静坐示威,呼喊口号,打横幅等,并编辑文字、图片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恶意炒作。上述行为使拘留所和毗邻的看守所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导致拘留所门前堵塞,办案车辆和工作人员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6人。

9.建三江公安局提供的七星拘留所门前视频证明:翟岩民等人在拘留所门前聚集、呼喊口号、持标语照相等。

10.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电检〔2015〕3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厦公(网)远勘〔2015〕1号远程勘验笔录、麗公(网)电检〔2015〕12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 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 数据,以及与吴淦相关的昵称为“快乐爱阳光公益”(UID: 2345898410 )和“超级低俗屠 fu”(UID: 3735687154 )新浪微博账号的历史微博数据、吴淦微信朋友圈数据进行勘验、检查, 提取到吴淦炒作唐吉田等人行政拘留案件的推文、链接、历史微博,以及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涉及唐吉田等人行政拘留案 件的相关言论,主要内容为“声援”唐吉田等人和现场滋事人员,为现场滋事人员募款,鼓动对公安民警进行“人肉搜索”, 发布含有侮辱内容的“通缉悬赏令”等。

经吴淦确认,相关内容系其发布于互联网。

11.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4年年初,其从互联网上看见唐吉田等四人被行政拘留,就开始关注这个事件。后来,其起草了募款倡议书在互联网发布,并与刘四新担任监督人及联系人。 募款就是为了让更多人去声援,给这些人报销交通食宿费用及其他正常开支。过了十天左右,其在家中制作了“通缉悬赏令”, 征集建三江公安局局长的贪腐信息。之后,其多次发布建三江事件的相关信息及其本人对建三江事件的看法,并发布相关民警的联系方式,号召大家给民警打电话骚扰。之所以介入这个事件,是想声援唐吉田等人,谴责政府对他们的迫害。

六、炒作黄雨东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2015年1月,黄雨东等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案件审理期间,李和平(已判刑)利用某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带领被告人吴淦等人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等地对 该案进行炒作。2014年5月20曰,吴淦到麻阳县委县政府门前举牌滋事,并拍照上传互联网。此后,吴淦持续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歪曲事实,抹黑、丑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 制造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赵军(麻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的一天上午,有两个人在县政府门口,其 中一个较胖的人举着牌子,另外一个人录像。其把二人带到信 访接待室,他们待了不到一分钟就拿着牌子跑了。牌子上写的好像是“胡某某书记,屠夫给您送钱来了”。经赵军辨认,吴淦即为举牌滋事的男子。

2.证人杨国新(麻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 2014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其听到县委大院内有人吵闹,出去看到一名男子举着一个牌子,牌子上写着“胡某某,屠夫给你送钱来了”,旁边还有一名男子给他录像。胡某某是麻阳县委书记。

3.证人李和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其请吴淦去湖南对黄雨东等人的案件进行曝光。吴淦到麻阳县政府门口举写有 比较激进文字的牌子,拍照后放到网上炒作。其与吴淦等人的差旅费是从其与某境外组织合作的项目中出的。

4.证人高月的证言证明:其在李和平三元桥办公室工作。在其处理的2014年5月份账目中,有一笔是李和平、吴淦等人到麻阳县办案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向境外某机构报销。

5.麻阳县人民法院提供的(2013)麻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39 号、128号刑事裁定书证明:黄雨东等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情况。

6.天津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津公(网安)勘〔2016〕151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与吴淦相关的新浪微博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昵称为“快乐爱阳光公益”(UID: 2345898410)的微博账号持续发布帖文炒作麻阳县黄雨东等人的案件,其中,2014年5月20日发布的图片内容为:吴涂在麻 阳县委县政府门前举牌,牌子上写着“胡某某书记屠夫送钱来 了” 。

7.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4年4月,李和平说他正在关注湖南麻阳县的案子,问其是否有时间一起到当地跟进关注,其同意。当月,其与李和平等人到麻阳县,做了一个写有“麻阳县委书记胡某某,屠夫给你送钱来了”的广告牌,然后到县委县政府门前表演“行为艺术”。其举着广告牌,让路人拍照,把 照片发布到微博上,想以此给当地政府施压。就像其在“三大 宝典”中讲过的,要想解决问题,就要找当地的领导作靶子, 找他有没有贪腐等问题。

七、炒作于世文等人寻衅滋事案件

2014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对涉嫌犯寻蚌滋事罪的于世文等人依法立案侦查,并将于世文等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翟岩民获悉后,组织多人到该所聚集滋事。被告人吴淦积极通过信息网络介入炒作,为滋事人员募款。同年7月, 吴淦前往郑州市,与翟岩民等人共同为炒作活动出谋划策,并在看守所门前表演“行为艺术”,将相关照片及含有侮辱内容的 “嘉奖令”发布到信息隱,谩骂、贬损国家工作人员,攻击国家机关,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明: 2014年5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对于世文等人依法立案侦查,次日,对于世文等人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执行逮捕,并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证人翟岩民的证言证明:其在微信群中看到于世文等人案件的消息,后来看见律师在郑州公安局举牌的消息,就与刘星等人去郑州声援。2014年7月8日左右,声援人员在郑州召开协调会,组织策划声援活动,张俊杰、吴淦、王译等人参加。 王译提出此次募款由吴淦发起,吴淦说建三江的事是他做的, 这次再做怕被抓。经商议,决定由滕彪作为募捐发起人,林斌为持卡人,刘士辉、袁雪成为监管人,其任现场总协调人。会 议还决定以律师被抓为立足点进行炒作,以要求会见为主题拉出横幅,并成立微信大群和微信协调群。转天上午9点,大家开始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声援,打横幅。声援活动持续了一个月左右。7月中旬,吴淦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声援现场,在看守所门前贴了一个“嘉奖令”,还做了一个“腿枪”的动作。7月底,吴淦又到现场两次,来鼓励大家继续声援。该事件是借声援、炒作敏感事件,鼓动百姓上街制造官民冲突,以达到推翻现有体制、推翻共产党领导、制造“颜色革命”及“和平转型”的目的。

3.证人林斌的证言证明:滕彪与其联系为声援郑州被拘留人员募集资金,让其提供银行账号。滕彪通过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朋友圈把其提供的账号发到了网上。其把募集的钱转给了现场声援的人。

4.证人杨福喜(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2日,吴淦和几个人来到第三看守所门口。吴淦面朝大门,双手抱起一只脚对着看守所的标牌拍照,接着又拿出张纸贴在看守所标牌下方,自己坐在地上抱起一只腿,脚尖朝着看守所拍照,之后几人离开。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吴淦介入炒作当时郑州市公安局正在侦办的于世文等人寻衅滋事案,在网络上无端对其诋毁、中伤。吴洽先后在网络上制作“嘉奖令”,发动网民表演“腿枪枪毙黄某某”的 “行为艺术”。吴淦还在网上悬赏,鼓动网民对其进行爆料。

6.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7月6日至8月1日,与于世文等人案件无关的百十人每天在该所门 口聚集,打横幅、标语,并呼喊口号,要求释放在押人员,部分人员在该所门口搭帐篷、接力绝食,同时在网上发布绝食抗 议的照片,进行煽动、炒作,并借机发表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 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转发评论。

7.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 1号远程勘验笔录、厦公(网)电检〔2015〕8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 的历史推特数据,与吴淦相关的昵称为“快乐爱阳光公益”(UID:2345898410)和“超级低俗屠 fu”3735687154 )新浪微博账号的历史微博数据进行勘验、检查,从中提取到含有侮辱、 贬损郑州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内容的“嘉奖令”,以及吴淦“声 援”现场滋事人员,为滋事人员募款等内容的推文、历史微博。

经吴淦确认,相关内容系其发布于互联网。

8.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电检〔2015〕 12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在吴淦账号为wxid -jah3jvtel34u12 (昵称“超级低俗屠夫现用”)的微信朋友圈中,发现吴淦发布的涉及于世文等人寻衅滋事案的相关信息, 主要内容为煽动他人到郑州聚集、为现场聚集人员募款,在郑 州市第三看守所门前表演“行为艺术”,发布含有侮辱、贬损郑州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内容的“嘉奖令”等。

9.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4年5月,其通过网络了解到于世文等人被抓,即介入事件。7月上旬,华春辉等人希望其发起募款,其怕被抓,就推荐林斌、华春辉、滕彪组织募款。期间, 其最先在互联网上发布推文,帮助前去声援的人和为声援提供费用的人搭桥联系。其先后去过郑州两次,一次是在2014年7 月初,在现场通过沟通协调,使大家对这次声援活动的某些关 键性问题达成一致;一次是在同年7月底,在第三看守所门前给声援网友送西瓜,表示慰问和支持,并拍照、录像上传互联 网。此外,其采取“三大宝典”中的手段,制作了一份“嘉奖 令”发布到互联网上,以恶搞形式贬损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在网上公布电话号码让大家对其“关照”;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门口表演“行为艺术”,并拍照发布到互联网上。

八、炒作程海等人行政处罚案件

2014年9月,律师程海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北京市昌平区法局依法行政处罚。被告人吴淦得知即将于昌平区阳光中途之家举行拟给予程海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后,通过信息网络鼓动他人前往现场聚集滋事。9月5日上午,吴淦手持标牌,伙同他人在听证会举办地大门外聚集滋事。当晚,刘四新等人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声援”被该所审查的现场滋事人员,因辱骂民警、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吴淦得知后,在其新浪微博及推特账号发布帖文,污蔑、诋毁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煽动对国家政权的仇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公告、《关于举行程海律师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情况》证明:程海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1月27日,程海以辩护人身份参加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服从法庭指挥,扰乱法庭秩序,干 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4年9月5日,昌平区司法局在昌 平区阳光中途之家举行拟给予程海行政处罚的听证会,9月15 日,决定给予程海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2.证人杨洪昌(北京秀花农家乐旅游观光园餐饮经理)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5日,在秀花农庄举行一个听证会。当天,农庄门口陆续来了近百人,吵闹着要冲进农庄,与现场维持 秩序的人员纠缠,有的举牌抗议,有的照相,还有几个人穿写有抗议内容的衣服。员工出入受到影响,保安在劝离时遭到推搡,其报警。

3.证人李清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马池口派出所辅警) 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听证会当天9时许,一名光头、较胖的男子来到现场,安排聚集人员在农庄门口照相。后来,光头男子把一张写有字的张牌举在胸前,民警上前制止并将纸牌拿走,光头男子辱骂民警,并喊民警抢劫了,别人也跟着喊。经其辨认,该光头男子为吴淦。

4.证人李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的证言及辨认 笔录证明:,听证会当日,陆续有人到秀花农庄口聚集,围堵大门,并拉横幅、举标语、照相。期间,一名男子双手举一张A4纸,上面印有文字,其将该纸张夺下,随即该男子大声辱骂民警,伙同他人将民警包围,大声喊“抢劫犯”,引起现场秩序混乱,在民警进入大门时,该男子还大声喊“滚回去”。经其辨认,该男子为吴淦。

 上述证言有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海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5.证人刘四新的证言证明:其看到去参加听证的“公民”被带到龙园派出所的消息后,即赶到龙园派出所,在外边大喊, 有没有带脏话不记得了。马强见此情况也很激动并叫骂。后其 二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七天。

6.证人李某某(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所 长)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明:2014年9月5日,龙园派出所接指令,到秀花农庄将听证会现场闹事的人带回所里审查。当晚, 所里来了一伙人大吵大闹,其中有两人被派出所拘留。9月8日, 吴淦在网上发布四张图片和“全民戏犬”的帖子对其辱骂、侮辱,还煽动网民对其进行骚扰。

上述证言有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及龙园派出所民警李春鹏、毛东涛的证言予以佐证。

7.北京秀花农家乐旅游观光园出具的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北京秀花农家乐旅游观光园对外也称秀花农庄,昌平区阳光中途之家系该观光园区域范围内的一部分。 

8.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提供的马池口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吴淦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明: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吴淦自秀花农庄程海听证会门前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吴淦承认当天来到秀花农庄门口。

9.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预审大队提供的龙园派出所受案 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5日,刘四新、马强在龙园派出所门前辱骂民警、扰乱单位秩序,昌平分局依法 决定分别给予其二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10.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提供的执勤民警拍摄的现场视频证明:吴淦等人在秀花农庄门前非法聚集滋事的情况。

11.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电检〔2015〕 5号、7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厦公(网)远勘〔2015〕1号远程勘验笔录、厦公(网)电检〔2015〕12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 史推特数据,与吴淦相关的昵称为“快乐爱阳光公益”(UID: 2345898410)新浪微博账号的历史微博数据、吴淦微信朋友圈数据进行勘验、检查,从中提取到吴淦散布“程海听证会路线”、号召网友“声援”,贬损公安民警,诋毁公安机关报复性执法等 内容的推文、历史微博等。

经吴淦确认,相关内容系其发布于互联网。

12.被告人吴淦的供述:其得知2014年9月5日将举行关于于程海的听证会后,就在网上发布了去听证会现场的路线帖子。当天,其来到听证会现场,现场有很多人,其中有一些网友、 律师。其在现场写了一张标语,内容是“律邪死法局是文明社会的毒瘤”,后来标语被收走了。听证会后,其得知刘四新河马强呗拘留,网友发起“戏犬”行动,就在微博、推特上转发了针对派出所所长李某某的图片以及自己的评论,对刘四新河马强进行声援。听证会是昌平区司法局的报复行为,其去声援是对程海表示支持。

九、炒作陆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被告人吴淦的朋友陆勇准备就其租赁合同纠纷案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院)提出申诉,并通过吴淦委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该所主任周世锋同意后,指使吴淦配合谢远东前往大理白族自治州炒作、滋事。2015年1月,吴淦在大理中院等地张贴标语, 驾驶贴有标语的汽车在大理中院门前、院内招摇,同时,持续 通过其新浪微博、推特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微博账号发布其 在大理滋事的信息、照片等进行炒作,并编造事实对大理中院及该院院长进行攻击和诋毁,抹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仇视国家司法体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陆勇的证言证明:其与他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其通过朋友吴淦委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诉。2015年初,其与吴淦、谢远东来到大理。在大理期间,其与吴淦、谢远东商议,将印有大理中院院长枉法裁判等内容的标语贴在汽车上,驾驶汽车在法院门前来回行驶,后把车停在法院门口。

2.证人周世锋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陆勇在大理有个民事案件需要找律师代理,其派谢远东、吴淦去大理具体操作这个案件。吴淦和谢远东到了大理后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吴淦打电话说让陆勇花钱租了一辆当地的小汽车,在车上贴了 一些印有大理中院院长贪赃枉法等内容的标语类的东西,然后开车在法院内外转圈,吴淦当场还喊了 口号。

3.证人谢远东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周世锋让其与吴淦为陆勇的案子去大理。其找吴淦要材料时,吴淦说:“我会好好折腾一下。”其听后说:“我负责挑法院的刺,你负责闹事。”1月8日上午,其与吴淦、陆勇来到大理中院,吴淦将事前准备的标语贴在法院周边,还对标语拍照,随后发到网上。第二天, 三人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门口贴了标语,并拍照发到网上。午饭后路过大理中院,吴淦看见他前一天在法院门口贴的标语没了,就下车又贴了一张,还让陆勇帮他拍照,后吴淦将照片上网。标语的主要内容是说大理中院院长枉法裁判,上面还有院长的照片。

4.证人李雄章(时任大理中院副院长)的证言证明:2015 年1月8日,有人打电话说法院里面贴有攻击院长鲍某的标语, 其让法警张亮带人处理。不久,张亮回来说在法院的柱子上、大门口、对面的电杆和电箱、旁边大理检察院门口公告栏等地方发现了五六张标语,都是反映院长鲍某的。其将这些标语都留了下来。1月12日,有人打电话说在法院后面的法官小区内贴有反映院长鲍某问题的标语,其吩咐法警李立锋处理。不久, 李立锋说在法官小区及周边发现10张左右的标语。这些标语上面有鲍某的照片,写的是鲍某徇私枉法,是法盲、流氓等侮辱性的文字。

上述证言有大理中院法警张亮、董广毅、李锦德的证言予以佐证。

5.证人庄晶龙(大理中院法警)的证言证明: 2015年1月12日7时许,其在监控室发现一辆轿车停在法院大门旁边,即与同事到法院门口巡视。吴淦和陆勇都在车旁边,车的前机器盖、后挡风坡璃及侧面的所有窗户上都贴满了标语,写有院长鲍某是法盲、流氓、询私枉法等内容。为避免群众围观,其让吴淦将车开进法院里面。吴淦把车开进法院后,驾车围着法院前院转圈,感觉是在示威。

上述证言有大理中院法警杨智、王俊博的证言予以佐证。

6.证人鲍某(时任大理中院院长)的证言证明:2015年1 月的一天,其接到杨瑞东副院长的电话,说一个当事人来闹事,其让杨瑞东安排人接待,把相关材料收好。第二天,杨瑞东向其汇报说来人是吴淦、陆勇和北京的一个实习律师,并给其看 了两份控告材料,一份是文字的,内容大概是其涉嫌犯罪、徇私枉法之类的,一份是标语,上面有其照片,照片旁边有两行字“我是流氓我怕谁,我是法盲我怕谁'。过了没两天,法院门口停着一辆汽车,车破璃上贴满了标语,上面写着“鲍某徇私枉法”“涉嫌犯罪”之类的话。

7.证人阮才兴(时任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的一天,吴淦、陆勇、还有一个自称是北京律师的人,到检察院控申处控告大理中院院长鲍某徇私枉法。后发现他们在检察院门口张贴标语,标语上有鲍某的照片,写着鲍某掏私枉法之类的话,其将标语交给控申处副处长李天从保管。

上述证言有时任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李天从的证言予以佐证。

8.证人冯安梅(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 言证明: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其看到州政府门口的柱子上贴了一张标语,内容是关于州法院院长鲍某的。

上述证言有时任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保卫科科长杨文胜的证言予以佐证。

9.大理中院提供的该院(2011)大中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2014)大中民申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4)大中民 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及大理市人民法院(2010)大民二初字 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陆勇所涉租赁合同纠纷案处理情况。

10.大理中院提供的法院院内监控录像、接待笔录、陆勇等人提交的刑事控告书等证明:2015年1月8曰,吴淦、陆勇等人到大理中院投诉院长鲍某;1月12日8时许,吴淦、陆勇将牌照号为粤B7FH81的汽车停在法院门口,车身上贴着写有“鲍某法盲”“枉法造假”“送钱给鲍某” “他敢把法卖”等内容的标语,后吴淦将该车驶入大理中院院内,陆勇替吴淦拍照或录像。

11.大理市公安局北区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大理中院报案 材料及提供的传单证明:2015年1月12日,大理中院就吴淦、谢远东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1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对大理中院报案进行调查,并接到大理中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传单18份。其中,2015年1月8日在大理中院及周边提取包含“大理州鲍某私家中级法院”、鲍某照片及陆勇案件裁定等内容的传 单;1月9日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前提取的传单内容同上;1月12日在法官小区及周边再次提取到上述内容的传单,同时,还提取到主要内容为“鲍某法盲““枉法造假”“送钱给鲍某” “他敢把法卖”的标语。

12.大理白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门前监控录像截屏证明:2015年1月9日,吴淦在州政府门口张贴标语。

13.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周世锋等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安的说明函复》及电子数据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自该公司调取昵称为“周世锋律师”(UID: 2241841747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UID: 2916377514 )微博的注册信息、微博内容及转发量、评论量。

14.天津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津公(网安)检 〔2016〕059号、064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津公(网安) 勘〔2016〕021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昵称为“快乐爱阳光公益”(UID: 2345898410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UID: 2916377514 )新浪微博账号的历史微博数据,以及吴淦 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 检查、勘验,从中提取到与陆勇租赁合同纠纷案相关的历史微博、推文,主要内容为控告大理中院院长鲍某违法乱纪、收受贿赂,把法院当私家法院、把法律当商品卖,声称吴淦将前往跟踪曝光,并记录了吴淦等人在法院周边贴标语的情况。

15.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4年12月,其介绍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了陆勇的房屋租赁案件,周世锋将案件交给谢远东办理,让其协助。2015年1月8日上午,其与陆勇、谢远东来到大理,其制作了印有“大理州鲍某私家中级法院”字样的海报及标语,复印了 30份左右。9日上午,其与陆勇先到大理中院, 把一份海报贴在法院门口的柱子上。10日上午,其与谢远东、陆勇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门口贴了相同内容的海报, 又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口张贴,陆勇给其拍照。12日,其把标语贴在汽车两侧玻璃上,和陆勇把车开到法院门口,后开进法院转了一圈,陆勇拍照。还把宣传海报贴在法院门口。在介入此案的过程中,其将相关情况用手机在推特和微博上发布,配有评论和照片。

十、炒作范木根故意伤害案件

2013年12月3日,范木根在江苏省苏州市持刀伤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引起较大社会关注。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吴淦在北京参加“范木根案研讨会”,宣称“这个制度不结束, 会永远掠夺”,并鼓动各个群体联合对抗国家政权。2015年1月, 吴淦获知此案即将开庭审理,即在互联网上煽动他人前往苏州非法聚集。期间,吴淦利用互联网持续进行恶意炒作,试图扩大事态,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视、对抗国家政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翟岩民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后,范木根案第一次开庭前,吴淦发布了为律师及前去声援的人募捐的帖子。律师也发了关于案件何时开庭,希望全国的人前来旁听、声援的帖子。之后,就有很多人前往苏州,包括刘星等人都去声援了。第一次开庭时在法庭外面聚集了七八百人。

2.证人勾洪国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丰台区六里桥附近的一家饭店参加了 一个范案的研讨会,参加人员包括刘四新、吴淦、周鸿等人。这个研讨会就是对范木根案件进行炒作,把范木根案事态扩大化,造成最大化的社会影响。

3.证人刘四新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其参加了一个范木根案的研讨会,内容是就范木根案发表自己的意见。在与胡石根、吴淦等人的一次聚餐中,其与吴淦等人提到要多揭批地方政府,给政府施压,苏州当地访民要多拍照,多在网上发帖、 转帖进行炒作。吴淦和戈觉平还商量为范木根案募集资金,解决律师费、去苏州声援的食宿费等。

4.证人范永海(范木根之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戈觉平与吴淦相识。2014年1月19日左右,其在北京参加范木根案研讨会时,看见吴淦在会上讲话。吴淦在与其父关联的寻衅滋事案开庭前,给其弄了一个网上捐款。捐款主要用于来苏州声援人员的食宿。

5.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该院(2014)苏中刑 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2015) 苏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范木根因犯故 意伤害罪被判刑,以及相关案情、开庭时间等审判工作情况。

6.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津滨公(网安) 勘〔2015〕00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经远程勘查,在“范木根案研讨会”参与者周鸿陵博客中发现文章,记载了 2014年 1月19日下午2点至6点召开的“范木根案研讨会”上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其中,吴淦部分发言内容为:“制度不改’跟他讲没有用……这个制度不结束,会永远掠夺,而且任何人挡不住掠夺的本性……艺术家、学者或者律师都介入,把这个事弄大……;要打破圈子……要相互交叉、协作、团结,不断的消耗他们的成本……”

7.天津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津公(网安)检 〔2016〕058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津公(网安)勘〔2016〕21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与吴淦相关的昵称为“快乐阳光公益”(UID:2345898410)新浪微博账号的历史微博数据、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勘验、检查,从中提取到吴淦发布的与苏州范木根案相关的历史微博及推文,主要内容为吴淦“声援”范木根等人,鼓动他人到苏州非法聚集,为范木根案进行募款,诬蔑国家政权“暴利掠夺公民财产”等。

8.被告人吴淦的供述:范木根案发生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发表了一些评论,转发了一些与其观点类似的网友评论。2014年1月,其应邀参加范木根案件研讨会,其在会上呼吁“网民圈”“律师圈” “访民圈”相互帮助、相互借力、 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司法制度的黑暗, 给审判机关施压。其在网上了解到范木根案即将开庭,就转发消息让更多的网友关注此案,最好能到当地法院进行现场声援 造势。其在网上以其名义发起为范木根捐款,当时在网上发布了募款倡议书,倡议书里的话都是其自己写的。庭审开始之后, 其转发了当地民众在法院门外进行声援造势的图片,目的是呼吁网友在线上线下都要关注这个案子,给司法机关施压。

十一、炒作李杰敲诈勒索案件

2013年8月,李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现满城区)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5月,李杰家属委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2015年10月,李杰贝满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该案审理期,被告人吴淦受周世锋指使,对案件进行炒作。吴淦编造保定市政法委为塑造形象而制造冤案的帖文,于2015年3月10至14日通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微博和吴淦个人新浪微博、推特账号发布, 抹黑、污蔑地方党委和司法机关,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司 法体制不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李萍(李杰之妻)的证言证明:李杰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保定市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与李杰的姐夫找到周世锋、黄力群为李杰作无罪辩护.

2.证人周世锋的证言证明:李杰的家属慕名到锋锐律师事务所委托其为李杰涉嫌犯罪案件辩护,其同意。后来吴淦也参与此案,其两次授意吴淦通过发布微博炒作李杰案,吴淦便在微博和微信上发帖并配发了照片。其还授意黄力群向有关部门反映虚假情况,李杰的家属给很多部门寄过黄力群写的举报材 料。

3.满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该院(2014)满刑初字第128号、 (2014)满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保刑终字第405号、(2015)保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力群等人接受委托为李杰进行辩护,以及李杰案依法处理的情况。

4.天津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津公(网安)检 〔2016〕054号、068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在昵称为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UID: 2916377514 )、“快乐爱阳光公益” (UID: 2345898410 )的新浪微博账号中均搜索到与河北李杰敲诈勒索案相关的历史微博,其中,2015年3月10日至14日发布的部分内容为号召“关注河北保定满城这起政法委领导为了形象工程而整出的大冤案“。 

5.天津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津公(网安)勘〔2016〕021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勘验检查,从中提取到与河北李杰案相关的推文,推文内容与其在微博中发布的内容相同。

6.被告人吴淦的供述:周世锋让其找黄力群妖李杰案的材料,整理后发到网上,其拿到后写了一篇评论,主要内容是反映李杰案时保定市政法委为量面子工程而制造的冤案,之后其把评论发布到锋锐律师事务所微博和其个人微博上。

十二、炒作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

2015年5月2日,徐纯合因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火车站(以下简称庆安县火车站)滋事、袭警并抢夺警械,被民警依法击毙。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吴淦与他人联络,准备以为徐纯合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为名,前往庆安县炒作。此后,吴淦以调查“真相”为名,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大量歪曲事实的文章和信息,抹黑公安机关,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与国家机关对立,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田东杭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庄安县火车站内,一名警察将一男子拷在栏扞上。警察刚一松开这名男子,男子就追打警察,警察转身往警务室跑,把门关上,男子在外面踹门。警察拿着一根长棍子从屋里出来, 男子就抢棍子。后来男子把—个老太太拽到,又回身抓起一个小女孩,用力摔扔在地上。男子抢过棍子打在警察的左肩膀部,警察就举枪喊“不许动“这时男子举棍又打在警察身上,警察开枪。后警察喊“赶快报警”。5月4日,吴淦到大连找其调查此事,其也是这样说的。

上述关于事发过程的证言有现场乘客吕洪建、王云骥的证言予以佐证。

2.证人李乐斌(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庆安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发生后,网名为“超级低俗屠夫”的人网上发帖,称其枪杀访民,还把剪辑过的视频发到网上,把涉事男子袭击其的录像全部删除,看上去就是其一直拿着警棍打这个男子。还有一个帖子是“超级低俗屠夫”采访一个证人的录音和他写的一些文字。跟帖的人很多,基本上都是辱骂,说其是杀人恶警。有人要“人肉”其和家人,还说要杀其全家,每天都有几十个骚扰电话和骚扰短 信,都是质疑和恐吓。其不敢领孩子出去玩,妻子也不敢出门。

关于此事对李乐斌和家人的影响,亦有李乐斌之妻王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3.证人谢燕益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4日,吴淦与其联系,问其是否有时间代理徐纯合的案子,其在第二天和徐纯合 的母亲通电话后决定去庆安县。到了哈尔滨后,其给吴淦打电话,吴淦说他要去大连取证。5月6日,其与其他律师找到徐纯合的亲属要代理权。后来几个人在公安机关门前打标语、静坐, 还在网上联名发布声明、调查报告等文章。

4.证人翟岩民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3日,其在多个微信群里看到吴淦发起的悬赏征集现场视频的帖子,5月4日,在群里看到谢燕益等律师去庆安县炒作庆安事件的帖子。随着事件被炒热,访民就说要去庆安县声援。5月七八日左右,其打电话问吴淦是否需要组织人去声援,吴淦说暂时还不需要,要让律师先把事件炒热了,之后才需要大批量的访民去炒作和声援。如果吴淦不发帖悬赏的话,请安事件也不会被炒得那么热。吴淦等人在“推墙”思想的引导下,借机大肆炒作,目的就是抹黑公安机关形象,让百姓对公安机关不满,对政府不信任,引发百姓与政府对立,今儿制造官民冲突,乃至流血事件,引起国际社会介入,最终达到推翻共产党的领导。

5.证人于云峰的证言证明:庆安事件发生后,吴淦对事件进行调查,说现场情况是警察在打徐纯合,与央视公布的结果不符。所以,其认为央视是有选择地公布情况,遂参与声援此事。

上述证言有迟进春的证言予以佐证。

6.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具的《关于“5 • 2”庆安枪击事件工作情况报告》《关于“5 • 2”庆安枪击事件的审查结论意见》证明:2015年5月2日,徐纯合在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入口,无故阻止旅客进站,并对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辱骂、殴打, 踢踹民警执勤室大门,后又向民警抛摔自己的幼女,抢下警棍殴打民警,被击毙。此次事件中民警时依法执行公务,使用枪支依规合法。

7.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网民“超级低俗屠夫“(真名吴淦)通过网上发帖等方式炒作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引发网民质疑该事件调查结论并对李乐斌进行电话和短信骚扰,自2015年5月17日至5月25日,李乐斌手机接收骚扰短信96条。

8.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4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勘验检查,从中提取到与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相关的帖文和图片,主要内容为吴淦与他人联络,以提供法律援助、调查“真相”为名,介入炒作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发布《屠夫(吴淦)庆安击毙事件调查 2》等文章和信息,宣称徐纯合抢夺警械、拋摔女儿的事实系新华 社和当地政府捏造等。

经吴淦确认,上述相关内容系其编写并发布于互联网。

9.天津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津公(网安)检 〔2016〕190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经对与吴淦相关的 新浪微博数据进行检查,在昵称为“快乐爱阳光公益”的账号 (UID: 2345898410 )中搜索到与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相关的 历史微博15条,其中,2015年5月4日至5月12日发布的部分微博主要内容为,吴淦以提供法律援助为名与有关人员联系, 介入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

10.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5〕389号检验报告证明:在吴淦三星手机中发现昵称为“屠夫(吴淦)新号” 的吴淦微信账号与昵称为“田东不隆冬杭”的田东杭微信账号之间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2015年5月5日,田东杭向吴淦陈述其目击的事发过程,明确称因徐纯合阻拦乘客进站,与警察发生口角,之后有抢夺民警警棍、袭警、拋摔孩子的行为。 上述内容经吴淦签字确认,系其与田东杭的微信聊天内容。2015 年5月8日,田东杭明确告知吴淦,关于吴淦发布的“徐纯合没有拋摔他女儿”等内容绝对是假的,其看见的一定是摔了孩 子。经证人田东杭确认,上述昵称为“田东不隆冬杭”的微信账号系其使用的账号。经对吴淦三星手机、iPadmin中提取的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发现吴淦将其杜撰的“当地和新华社造谣徐纯合向警察抛摔女儿“以及《屠夫(吴淦)庆安击毙事件调查 2》等不实言论转发给多人,并在多个微信群中散布。

11.被告人吴淦的供述:2015年5月初,其听说徐纯合仔庆安县火车站抢枪袭警,即与律师谢燕益联系,准备去哈尔滨,并在网络上公布了电话和邮箱,希望知情人或目击人提供相关资料。5月5日,其在前往哈尔滨的火车上联系上一个大连的目击证人,便到大连与这个人见面,该人说徐纯合打警察,扔小孩,并提供了现场视频和图片。其把证人提供的视频和采访录音,连同其撰写的评论《调查报告1十问》授权他人发布到境外网站博讯网上。后其在网上发布悬赏10万元征集庆安事件完整视频的信息。其还将本人撰写的评论《调查报告2》授权他人发到博讯网上。其本人将发布在博讯网上的内容也在推特上发布。

十三、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滋事炒作

 2015年5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 门前连续多日有人聚集、举牌。被告人吴淦闻讯后,通过互联网持续发帖恶意炒作。同年5月18日,吴淦来到江西高院门前,辱骂时任江西高院院长张某某。5月19日,吴淦在江西高院门前摆设写有侮辱张某某内容的墓碑状广告牌,并拍照上传至互联网炒作、抹黑司法机关,煽动仇视国家司法体制。当日,吴淦因扰乱单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有一下证据证实:

1.证人戴立群(江西高院立案一庭法官)的证言证明:自2015年3月24日,一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和律师开始来上访。5 月14日,开始有人到高院门口聚集,他们举牌、拍照、喊口号, 晚上还有人点蜡烛,直至5月25日。5月19日,吴淦到髙院门前举着带有院长张某某肖像的牌子破口大骂,当天被拘留。

上述证言有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民警罗旋、 周建文、胡青的证言予以佐证。

2.证人万雪勇(江西髙院保安大队队长)的证言证明:2015 年5月份,有律师带着几名群众到法院门口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还有人拍照上传网络。期间,吴淦在法院门口摆放两张广告牌,一张是把院长张某某的照片画在墓碑上,另一张在张某某的画像上画了一个小胡子,还大骂张某某。 
 
述证言有江西髙院保安涂国华、陈瓔的证言予以佐证。

3.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提供的江西高院报案材料、东湖分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2015年 5月18日,吴淦在江西高院门前大声喊叫,侮辱该院院长。5 月19日,吴淦因在江西高院门前摆设写有侮辱该院院长内容的广告牌,并将相关内容发至互联网,公然侮辱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提供的江西高院门前录像视频证明:吴淦在该院门前辱骂该院院长及摆放两张广告牌滋事,其中,一张广告牌为墓碑样式,中间有该院院长的照片等内容;一张广告牌抬头写有“江西高院张某某院长你开个价吧!”的文字,中间有张某某的照片。

5.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厦公(网)远勘〔2015〕 5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经对吴淦推特账号“超级低俗屠夫”(@tufuwugan)的历史推特数据进行勘验,从中提取到相关推 文8条,其中部分内容为,吴淦于2015年5月18日谩骂、侮辱江西高院院长。

6.被告人吴淦的供述: 其得知律师在江西高院门前聚集的消息后,于2015年5月18日到江西高院门口,骂了江西高院院长。第二案上午,其去广告店制作了两个易拉宝广告牌,一个广告牌写有“江西高院院长你开个价“,另一个广告牌上有讲叙高院院长头像,头像上加了日本式的仁丹胡和对联,还打印了与广告内容一样的宣传材料,之后就去了江西高院门口,把这两个广告牌立起来摆着。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厦门市公安局莲前派出所出具的吴淦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吴淦的自然身份情况。

2.福建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立案决定书;公安部《关于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情况说明,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立案决定书;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材料;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情况。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5月28日,厦门市公安局扣押吴淦随身携带的三星牌手机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iPad mini 一部、U盘一个、“屠夫证”一本等物品。

以上证据均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获取,来源、形式合法,证据之间没有矛盾,且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所提吴淦在北京羁押期间遭受刑讯逼供、疲劳讯问;部分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关押地点与实际关押地点不符;部分讯问人员没有侦查权限,参与制作的讯问笔录没有效力,故申请排除吴淦自2015年7月5日至2016 年1月8日的所有供述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提讯提解证、立案登记表、立 案决定书、公安部《关于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涉嫌 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本案由公安 部组织北京、天津、福建、山东等地公安机关办理,吴淦先后在福建、北京、天津等地羁押,福建、北京、天津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侦查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侦查机关 讯问人员、讯问地点合法,且能够排除侦查机关存在以刑讯逼 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综上,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 被告人吴淦的供述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所提在案所有电子数据的提取主体并非本案侦查机关,也没有侦查机关委托提取电子数据的手续,提取过程没有记录,电子数据收集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 于“吴淦寻衅滋事”案的调证函复》《关于“吴淦诽谤”案的说明函复》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微博 注册资料、微博发文,以及在案远程勘验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在案电子数据系福建、天津等地侦查机关分别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机构调去,从依法扣押的吴淦手机、ipadmini等原始储存介质中提取,以及通过远程勘验获取。福建、天津等地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侦查权,在案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适格、手续合法。勘验、检查笔录及检验报告均对勘验、检查、检验过程进行了说明,在案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淦机器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网络上的部分文章和音频并非吴淦发布的原始内容,且不能确认是吴淦本人发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吴淦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部分文章及讲座音频内容不仅有在案电子数据予以证明,还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吴淦的供述予以佐证,且相应文章及音频内容已经吴淦分别在侦查和庭审期间确认,系其本人编写并发布于信息网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所提在案大部分证人与吴淦有利害关系,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均系主观臆断,故不具有证明力;证人翟岩民、周世锋等人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相应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作为具体事件的参与者,证言的内容是对吴淦言行和事件的直接感知和客观描述,并非主观臆断,且相关证言之间一记与在案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作为定案根据;吴淦机器辩护人对周世锋、翟岩民等人证言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任何材料或者线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所提在案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淦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颠覆 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吴淦参与十二起案事件均事出有因,在 网络上发布的内容均是事实,且在吴淦参与的具体案事件中, 部分参与者或者未被刑事处罚、或者被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对吴淦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吴淦在网络上发表“三大宝典”等言论和实施围观、炒作等行为均是公民 行使宪法賦予的正当权利,既未针对国家政权,也未造成国家政 权被颠覆的结果,故吴淦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刑法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行为人组织、 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该罪的 犯罪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后果发生,采取各种手段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的,不论得逞与否,均构成该罪。在案证据证明,吴淦长期利用信息网络宣扬用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推墙”思想,对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攻击、低毁。期间,吴淦将其 炒作热点案事件的做法进行总结,发布了以攻击国家司法、信 访等制度,传授与国家政权对抗方法、手段为主要内容的“三 大宝典”在“三大宝典”中,吴淦主张采取网上网下炒作滋事 等手段,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贬损,借以攻击、对抗国家政权。吴淦在信息网络上发表的“三大宝典”、帖文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布的言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故意,吴淦当庭亦承认其右颠覆国家政权思想。在此主观故意支配下,吴淦与他人相勾结,陆续炒作十二起热点案事件,对抗国家政权,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吴淦在信息网络发表“三大宝典”等文章、言论,炒作热点案事件,或者借题发挥,放大矛盾,或者编造谣言、歪曲事实,不仅严重损 害他人名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系以反映诉求之名行颠覆国家政权之实,已超越了正当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界限,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同时,虽然具有同样的行为,但行为主体、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 不同,会构成不同的性质和情节。不能因参与相同案事件的人 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就得出吴淦的行 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论。综上,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淦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通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炒作热点案事件等方式,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乌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吴淦犯罪行为积极、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惩处,吴淦因本案相应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依法折抵刑期。根据吴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 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 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髙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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