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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

覃臣寿:关于唐志顺、幸清贤护送王宇之子出境缅甸被强迫失踪的办案过程及意见


   2015年被央视、新华社游街示众、被大肆污蔑抹黑的案件有很多,唐志顺、幸清贤因护送王宇之子到缅甸被强迫失踪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唐志顺家属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本人)作为唐志顺的律师。其实在接受委托之前,本律师在2015年10月份多天已经彻底领略了央视、新华社以及网易、凤凰网、中国网等各大媒体、门户网站对唐志顺幸清贤(包括包蒙蒙)铺天盖地的所作所为。为了保存证据,也为了确证央视和新华社是否卑鄙如斯,我上网搜索查询,看到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人民日报记者黄庆畅,新华社记者邹伟、罗沙)《“16岁少年偷越国境”事件真相调查》,看到《人民日报揭“维权律师之子失踪”真相:境外反华势力裹挟偷渡》等,很多媒体网站都有转载,标题可能有所变动;而当看到所谓道貌岸然的央视主播在字正腔圆的代表公安部门、法院对唐幸进行媒体审判时,我忘记了芮成钢在央视的所作所为,我忘记了央视多名漂亮主播因涉嫌龌蹉犯罪被带走调查的事实,她们可能自己认为在央视出现就代表正义。对于公民被强迫电视认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3月份都有声明谴责。


   为了查清唐、幸二人下落,本人于2015年12月28日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查询唐志顺是否被关押在该所,经查询后被告知唐没有被关押在该所。当天赶往天津与唐志顺家人联系沟通。第二天到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核验证据的警察看到我是唐志顺律师后电话通报给该局领导,言语神情异常紧张,电话中说:你们办的案件律师来了快点下来。后有领导模样的人来索取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并问怎么认识唐家属怎么接受委托的。我说我名声在外在南方家喻户晓,家属上网搜就搜到我联系我就接受委托了。后该人让我回去等消息。下午我到兴安盟检察院控告兴安盟公安局长违法扣押唐志顺电脑和拒不告知羁押地点严重侵犯律师权益,该检察院工作人员竟然幼稚地说公安局违法不归他们管、拒不接受控告材料。双方僵持中,兴安盟公安局来电话说唐志顺案不归他们管并且案情涉及国家秘密就匆忙挂掉电话。后本人离开检察院到申通快递邮寄控告书给兴安盟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而此前的12月21日及之后的2月份3月份,本人都分别向中国公安部(郭声琨)、天津市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邮寄(唐志顺案)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申请,要求1、书面告知律师家属唐志顺被关押于何处、办案部门及人员、涉嫌罪名等;2、保障律师能够与唐志顺会见和通讯;3、保障其身体健康、能够持续提供有效药物治疗甲亢,提供足够衣物御寒、保障其足够睡眠及食物;4、书面保证其不受到刑讯逼供等酷刑对待、不被强迫失踪等。经查询及回单显示,邮寄的材料都已经有效送达,但至今没有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唐志顺、幸清贤处于被当局强迫失踪状态,从2015年10月6日至今,在人权高美国五倍的中国,杳无音讯。

   就这一点,我希望经常睁眼说瞎话的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或者陆慷等人能够澄清,唐志顺到底是不是被强迫失踪,到底本案适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时至今日,国内法对本案不起任何作用,所以在此我不想说国内法,没有得到执行的法律不是法律,因此国内法我相信很多律师也是“说多都是泪”。在此,我就本案收集了一些国际法意见,作为律师意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在适用该条款时要经常与第十条人道待遇标准、第十四条程序保障条款结合。长期在一个未知场所拘禁,与外界隔绝,不给接触律师和家属,属于残忍不人道和侮辱性对待,超过一定时间就算酷刑。这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埃尔梅格雷西苏利比亚案中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时的认定意见。强迫失踪,也被认定为违反第七条。缺少光线、没有完整的卫生设施,缺乏医疗服务、糟糕的食物,没有娱乐设施,缺少床垫等被视为违反第七条的不人道待遇。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2年的一般性意见指出,长时间单独拘禁在拘留者或者囚禁这可能构成第七条所禁止的行为(见第六段)

   2、联合国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 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3、 人权委员会在1982年通过的对生命权的第六号一般性意见认为:缔约国也应当采取具体而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失踪。不幸的是,这种情事频繁发生,常常造成任意剥夺生命的后果。此外,各国应该建立有效的机构和制定有效的程序,以便在可能涉及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中,彻底调查个人失踪的案件。显然,在唐幸案当中,律师及家属对唐幸二人的担心是必然的,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声称关押拘禁了唐幸二人,典型的失踪案件,也没有任何媒体关注。

4、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开宗明义标明该原则是为了贯彻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制定,特别是《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的“被拘留的人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第一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七条第八条保证嫌疑人有四十八小时内与律师联系的权利、应可毫不迟延的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的权利。

5、关于我2016年1月8日被限制出境,除了严重侵犯了我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还侵犯了我作为唐志顺律师的执业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该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十六条:16.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17.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18.不得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伟大正确光明的政府,显然没有保障我的这些权利,悲哀。另外庆幸的是,我还暂时没有“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但很多律师如张凯、王宇、谢阳等,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当事人做辩护就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事人辩护,就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还写了《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祖国(办理唐志顺案有感)》一文,墙内墙外有兴趣的读者可搜索阅读。

  最后,我想说的是,一个不受监督的政府,对任何公民都是最大的威胁,是现实的洪水猛兽。世界人权宣言说的好,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但是,好像印象中,当年有份参与制定《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是中华民国政府,想到这,我有点理解当局为何迟迟不落实各种宣言公约的实施了。

  请大家持续关注义人唐志顺幸清贤,真正为义受难的英雄。

覃臣寿,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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